法务部资料库

诉讼文书传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部门文书事务正常顺利进行,促进与提高组织管理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谓“文书”是指业务工作上往来公文、工作联系函、律师函、告知函、传票、起诉书、应诉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业务用书与公文;
第三条 全部文书归公司所有并存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四条 文书按下列要点处置或办理:
1、所有文书的处置都必须以“准确”与“迅速”为原则,收到的文书应在第一时间在报表中登记,不得拖延;文书传递必须明确责任;
2、所有文书传递必须有书面移交记录,不能当面传递的应采用邮件形式;项目所属文书应同时抄送工程部,区域所属文书应同时抄送市场部;
3、即使在紧急状况下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处置的事项,事后也必须以文书形式记录下来;
4、工程部、市场部应提供长期使用的邮箱地址并定期查阅,配合提供项目或区域的有效联系方式和邮箱地址;
第五条 文书传递后,应继续跟踪事项进展,直至达到预期结果并及时将处理进展向交办部门或人员反馈(如确定代理人、主责部门等);
第六条 如在文书传递过程中出现传递不到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部门负责人反馈,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或人员协助传递,不得瞒报、不报、延误时效;
第七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