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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印章风险防范
下面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和主要的法律风险来源及防范对策两个方面。
一、建筑施工企业印章使用管理的现状、对策及建议
印章代表了一个组织的全部对外活动和对内管理,是这个组织权力的象征。印章的使用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缩影,通过对印章使用管理现状的分析,可以很好地透视一个企业内部管理的状况,发现其薄弱环节和隐含的运营风险。对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来讲,由于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印章管理更加复杂。
(一)印章的作用与分类
印章是一个组织的符信。由于是符信,符合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导致用法律予以确认。比如,《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确立了公章代表公司、单位,公章的效力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跨地区经营的需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日常使用的印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行政公章类,指企业、单位、机构及其部门等行使企业职权的法定名称章。主要包括:经公安部门批准并刻制备案的法定单位名称章,也就是俗称的“行政公章”;冠有单位名称的内设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章;冠有单位名称及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部公章;以及为实施某项特定的管理活动或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特定机构名称章等。
行政公章代表了对应组织(企业、单位、机构或部门)日常对内对外的各类经营管理活动,在其法定或书面授权范围内,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利,承担相应责任。
2.业务专用章类,指冠以企业单位法定名称,用于业务管理活动并明确专门用途的印章,主要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资料专用章、预(结)算专用章等。
业务专用章一般可以以企业名义,在印章对应业务范围内对外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3.领导人员印鉴章,指以企业领导人员或取得某种授权的人员的名义,代表企业实施职务行为的名章。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取得授权人员的名章、签字章等。这种印章与个人私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领导人员印鉴章可以代表领导人员本人行使与本企业有关的职务管理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印章使用管理的现状
1.印章使用的特点(3点)
(1)印章种类多、数量大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会设置多级法人或多个分支机构,而这些子企业或分支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均需要刻制相应的印章来实施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同时,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独立性和流动性的特征,同时每个工程项目均需要在一定职权范围内代表企业与相关方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或进行信息沟通,这就需要刻制项目部公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等实施相关的行为。大型企业因为规模大、工程项目多,加之工程项目结束后的竣工结算、质量保修等因素,项目印章不会被及时销毁,直接导致一些企业项目章的数量往往非常庞大。此外,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跨地区经营活动时,需要设置区域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应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而开设的窗口单位(含各类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这些单位除存在各种行政公章外,还需要在合同签约、财务管理、项目施工、工程结算等方面刻制相应的印章,以上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印章的种类和数量繁多。
(2)印章使用频率高、周期长
建筑产品的生产周期长,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涉及使用印章的事项繁多,各个业务管理条线的部门章、专用章以及项目部公章等使用频率很高,尤其项目部公章,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企业对外进行联络的功能。而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多,涉及到的印章使用频率更是比一般企业要高出许多。同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一些大规模、标志性项目的施工周期可能长达5、6年,印章使用次数更是远超一般项目。
(3)异地用印成本高、协调难
根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企业法人只能有一枚经登记备案的单位法定名称章,即行政公章。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跨地区经营过程中必然碰到异地招投标、异地签约、异地办理各种手续等情况,大多需要用到企业公章。比如在工程投标过程中,需要频繁用印,一旦同时有几个地区开展投标活动,如何安排公章使用便成了一个难题。由于当前电子印章尚未被市场所广泛接受,授权驻外机构印章行使单位公章部分职权也未完全被相关方所认可,有些单位只能采用“飞行用印”的做法。但“公章出差”也存在用印成本高,出差过程中经手层次多、人员杂,印章丢失或被盗风险高等问题,特别是可能顾此失彼,影响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如何协调好单位公章的使用,已成为不少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一个管理难题。
2.印章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6方面)
(1)用印手续审核不严
当前,不少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都建立了严格的用印审批制度,但在具体执行中却不同程度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印章使用随意性比较大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用印审批手续不全,审核不严。比如审批手续滞后,先用印后审批;应当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的事项,未经审批用印,有的审批人员对用印事项审核不严,导致审批手续形同虚设。二是越权用印。印章使用范围超越批准范围,可以使用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单位公章,不可使用业务专用章却又规避审核,擅自加盖业务专用章;超范围使用项目章,将项目章用于未经审批的经济合同或证明文书,构成表见代理,存在重大经济风险的隐患,此类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在建筑施工行业屡见不鲜。三是忽视用印管理流程。一些用印申请应登记而未登记;用印事项需要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而未审核,仅凭领导或管理人员的打招呼代替应该履行的用印审核程序。尤其在一些企业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上述情况更为严重。
(2)用印监管不到位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公章用途广、使用频率高,在项目投标、资质报审、银行开户、对外联络等过程经常出现大量资料集中用印的情况。这就要求印章保管人员要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责任意识。一些施工企业存在印章保管人员职责不清、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对本单位的印章管理制度规定和业务要求不主动学习,责任意识较差。用印人员自行盖章、非本企业工作人员接触印章、监印人员离开现场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对于盖印区域缺乏定点管理和技防监控设施,这就埋下了企业公章被偷盖、私盖和“盖白”的隐患。
(3)表见代理风险大
印章的效力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印章的效力也往往不因企业内部的规定或印章本身的形状、材质、印文等产生变化。近年来,因印章使用、保管不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在建筑施工行业屡见不鲜。一些分支机构章、部门章、项目部章等被超范围用于签订未经审批的合同、担保文件、承诺或确认其他与经济有关的事项,极易构成表见代理,存在重大经济风险的隐患。一些项目部印章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如用于分包劳务人员工伤及劳动关系证明上,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诉讼风险;有的项目章被擅自用于对分包工作量签证单、点工单、对账单和债务确认单等单据上,势必增加项目成本,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有的项目章被用于签订结算、借贷、担保文件或承诺函上,严重违反企业决策程序,存在重大隐患。更有甚至,少数项目管理人员内外勾结,故意将项目部公章甚至是技术资料章加盖到损害企业利益的书面资料上去,最终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4)异地用印难监管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跨地区经营过程中,需要在异地使用单位公章时,要么派本单位印章专管员携带公章前往用印地点办理用印事项,要么直接将单位公章交付申请用印单位自行办理用印事宜。但是异地用印过程中经手层次多、人员杂,而且可能同时在几个地方传递使用印章,一次异地用印往往会加盖许多书面资料,这就让企业印章主管部门无法对印章使用开展有效监管,容易产生用印风险。
(5)印章回收、封存、销毁管理不到位
建筑行业交易习惯和特性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长期以来对印章“重发放轻回收”,突出表现在项目部公章何时回收、谁来回收、何时销毁、如何销毁等问题上。由于一项建设工程从竣工验收到完成竣工结算,再到财务销项往往要经历较长的周期,有的甚至长达数年。项目一旦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管理班子通常就地解散或转到其他项目了,项目印章也随之处于个人保管或无专人管理的状态中,使项目印章在不同时点上出现了管理要求、管理责任的不明确,即使项目竣工结算和质量保修完毕,如何做好印章的回收、封存、销毁工作往往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更缺乏专人负责和处置,极易造成印章管理失控、印章丢失等情况。
(6)印章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当前,越来越多的信息化手段被运用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施工生产要素管理和日常办公等领域,但在印章管理方面,还基本停留在传统方式和手段上,比如用印申请和审批管理,基本采用书面申请和实物用印方式,能够系统地开发和使用电子印章及网上印章管理系统的企业少之又少,一旦发生印章风险事件后往往责任不清、追溯无门。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印章管理信息数据库,对印章的使用状态了解不清,印章偷盖、滥盖、多盖的现象此起彼伏,并因此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事件。
(三)对策和建议
对于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印章已经成了经营管理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和关键资源,所以必须重视对于印章的管理使用,按照“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印章管理原则,并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建立全面的印章管理体系
首先,要摸清企业印章管理的真实情况,梳理和综合分析本企业印章使用管理的特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由于组织架构复杂,下属分子公司、临时机构众多,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对于印章管理的实际情况,往往不能做到完全掌握,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就难以抓住重点。因此,必须对企业自身的印章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摸底和定期梳理,通过主管部门抽查和下属企业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动态掌握企业印章数量、种类和区域分布等关键要素,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规范印章使用管理的工作。
其次,要梳理印章管理的风险点,加强重点环节管控。要在掌握企业印章管理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本单位印章管理的主要风险点,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具体来说,一般要重点加强对项目部、驻外机构等薄弱环节的管控,重视上述机构印章刻制、使用、保管、回收等关键环节,通过加快区域总部建设,形成异地印章使用的监管中心;要严格规范项目部章、分支机构章、部门章的用途范围,通过印文内容明示等方式,限定其用途,防范不当使用引起的表见代理风险;要重视加强印章保管工作,明确印章必须存放在带锁的牢固可靠的箱柜内,防范失窃风险。
再次,要优化用印流程设计,做到效率和风险管理兼顾。在掌握企业印章管理实际情况和关键风险控制点后,印章管理部门要制定一套符合企业自身实际、便于管理的用印操作流程和模式,平衡好效率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具体来说,对于用印流程要清晰明确,关键控制点负责人应有AB角的设置,关键业务事项需要前置审核的,相关部门必须明确联系人,印章管理部门应有24小时盖章工作预案等。同时,还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其他专业管理的工具、方法,探索电子印章等新型印章的使用和风险管控模式,提高印章使用管理的效率。只有这样,印章风险管控工作才能既服务于企业发展又能兼顾内控管理需要。
最后,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要将相关的流程、做法、措施形成管理文件,制定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要通过制度来规范印章使用监管工作,明确各项基本标准和各级印章管理部门、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此外,也要通过制度的系统性规定,规范不同类别的行政公章的体系设计,统一种类、名称、样式,合理控制企业印章总量,明确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区域和权限。
2.落实全过程印章使用管理要求
围绕印章的“刻制、启用、领用、保管、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全过程,要严格落实以下管理要求:
(1)印章的刻制
应由印章主管部门统一刻制,其他部门非经授权或制度规定,不得刻制印章;经授权刻制印章的,在印章刻制完毕后,应当到印章主管部门办理印模备案。对于我们林州籍的驻外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应当到我们林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统一刻制印章,然后办理印模备案。以确保印章的合法性、有效性、唯一性和排他性。
(2)印章的启用
应由印章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启用以后,方可使用。启用文件应注明印章启用时间、保管单位、印章用途等,如替换原有印章的,原章应相应废止。
(3)印章的领用
应由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或部门,明确专人办理领用手续,领用人应当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并进行登记备案,不得让他人代领。
(4)印章的保管
应由专人保管并有上锁的保管箱等专用的保管设备。印章的保管人员应签署保管责任书,明确保管责任。印章保管人暂时不能行使保管责任的,应和临时保管人员办理印章移交手续。严禁将印章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保管。
(5)印章的使用
应由保管人本人盖章,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印章前,应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流程、权限办理了用印审批手续。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由申请用印单位说明情况及具体补办措施,否则不得用印。申请异地使用印章的,应由申请单位派经备案的借用人员来办理借用手续,并明确要求归还时间和借用期间的印章保管责任和保管要求等。
(6)印章的登记
应由申请用印人在用印前在专门的登记本上填写用印事项,记录用印时间,印章保管人在用印前,应检查对方登记情况。
(7)印章的回收
应由印章保管单位向企业印章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办理回收手续时,应制作印章回收登记表,注明印章于何时起停止使用,有条件的应一并提交用印登记表,进行归档保存。
(8)印章的销毁
应由印章保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企业档案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办理销毁手续。
3.增强全员印章使用风险防范意识
印章的使用风险并不仅限于印章使用的保管人和责任人,而是和企业每一个员工息息相关。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印章使用风险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具体来说,要逐级开展针对印章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定期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印章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提高其业务技能和岗位工作水平,防范差错风险。对于一些基层项目部管理人员,要将全面系统地管理文件,提炼成通俗易懂的管理指南,直接张贴在其办公地点,简明扼要地提示印章管理的要求和管理责任;对于其他管理人员,要通过内控制度培训、普法教育、专题讲座等途径广泛开展印章规范使用和风险防范的宣传活动,增强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严格执行企业印章管理制度的自觉性。
4.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印章管理的业务检查和考评,健全分级、分类管理的风险报告和督查机制,提高处置印章风险事件的应急能力。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印章使用管理情况的合规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和漏洞,要及时落实整改,努力形成印章管理的长效机制。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各级领导的监管责任和印章管理人员的保管责任,做到“专人保管、有人负责、责任可追溯”,对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认真落实“谁掌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随用随盖、人在章在、人离章收”的操作要求,加强用印过程的监管。对于仿冒、私刻企业各类公章的分包商和供应商,应要求其出具承担因私刻印章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取消其合格供应商的资格。
二、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及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点多面广,一般中型企业就多达几十个项目部,有直属的,也有挂靠的,有些企业为了追求产值和管理费,往往以优惠的政策和较低的管理费用,吸纳了一些实力差,管理水平低,不了解底细的项目部,由于没有制定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从经济上制约不了这些项目部,有些项目经理恶意的在外面乱打欠条,以企业的名义骗取供货商的信任,赊取材料,有些甚至以本工程的名义赊取材料后倒卖,供货商多次索要材料款而拒不支付,致使供货商将项目经理和企业一并告上法庭,法院以项目经理欠债属于职务行为为理由,在本项目经理无偿还能力时,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欠款。使较多企业都不明不白地吃了不少亏,有的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些项目经理挪用工程资金或者在工程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拒付、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企业、到政府集体上访,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风险主要来源由过去的替人担保贷款、拖欠工程款转变为项目经理的经济行为,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其经济行为都会影响到公司的经济利益。因为他们的经济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即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法律上称其为“企业表见代理人”,即从表面上看起来他们可以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但实质上有些构成表见代理,有些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对表见代理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只能由法官依据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
要避免企业的经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及主要部门负责人要明确项目经理及公司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对它们的经济行为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及用什么样的方法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和增强对企业的责任心。
然而我们明白了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经济风险来自表见代理人,就应对表见代理人的构成,具体表现有充分地了解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这样就可以达到企业增效,项目增收,避免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目的。
(一)、项目负责人及企业对外从事经济活动人员是构成表见代理人最主要的要素
企业代理人指由企业指定的(一般为书面委托)自然人或单位代表企业在某一项目,在约定的时间及地点参与经济活动,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合法的代理活动。其在委托范围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表见代理人可以理解为,没有经过企业授权或已超越授权范围、期限的单位或个人,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从事经济活动,而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或已超越授权范围、期限的单位或个人有代理权,企业要对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向他人承担责任。
由上可见,构成表见代理人最主要的要素为“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依法,指法律上认可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也提到有理由相信。条款中的行为人指未经授权,或已超越授权范围、期限的单位或个人。被代理人指企业,相对人指他人或第三人、合同的另一方。对以上条款也可以这样理解,只要相对人能拿出有效的证据表明自己是有理由认定行为人有权代理,法庭将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构成“依法有理由相信”的表现形式,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有很多种,现举例说明:
1、客观存在的代理形式;可以理解为相对人并不知道企业是否委托,但有事实存在的理由。例如:某项目负责人没有得到企业的法人委托书,但他在全权管理某一工程,在工地入口处门头上有某公司某项目部的标牌,并且在办公室内管理人员一览表中项目经理是他并有照片,他以企业的名义在外赊欠建筑材料,供货商来工地送货并收取欠条时,通过一览表确认他是项目负责人,认为他出示的欠据可以代表某公司,为有效凭证,关键在供货商已确认这项工程是某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并确认给他打欠条的项目经理可以代表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尽管某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授权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赊欠材料,但事实上他的行为已构成职务行为。目前各地许多建筑施工企业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吃了官司。而作为表见代理人的项目负责人却都躲得远远的,任凭企业上法庭或者被执行。
2、由于企业管理上的漏洞造成表见代理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代理时效无期限,主要发生在工程项目由项目承包人承包,且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而且普遍存在与建筑行业中,具体表现为工程项目承保人赊欠建筑材料、设备时,相对人对其不信任,要求其出具企业的介绍信,而企业在出具介绍信时,疏忽了最主要的两点,即工程的名称和有效的期限,致使项目经理长期受益于这封介绍信,赊欠建筑材料,甚至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后赊欠的材料在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把介绍信作为重要的物证,把项目经理和出具介绍信的公司一并送上法庭,法庭往往把此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
(2)无范围无对象的即成委托授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企业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管理不严,有的企业为了方便业务人员联系工程,给其开了较多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法人委托书,空白的工程合同,持有以上空白信函的人可以随意的在任何地点给任何人出具证明,有些人恶意利用这些空白函件骗取工程,赊欠材料、另立账户、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甚至抽逃工程资金,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有范围有对象的但无控制的授权行为:企业在授权时明确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授权人及授权范围,但缺乏监督机制造成失控。例如:某企业在外地承接了一项工程,并将其承包给某人,签订了内部经济技术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的条款很多,后又为其成立的分公司,刻制了分公司的印章。某人又同一位项目经理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混乱,人工、材料浪费惊人。加之业主以部分材料抵工程款,工程发生了严重亏损,难以支付民工工资及赊欠的建筑材料,造成民工集体到政府上访,阻塞交通。该工程承包人避而远之,对民工说他们是给某公司干活的找他们要钱去,企业领导只好带着钱给民工发工资。在后面的一年里,公司先后收到50多份法庭传票,并派人去处理该工程的官司,工程所欠材料及人工费均由项目经理在欠据上签名。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被告,企业作为第二被告被送上法庭,法院开庭时,项目经理在法庭上出示盖有分公司印章的由其个人填写的委托书,认定其为职务行为。法院认定分公司公章、委托书有效,自然判定企业偿还债务。项目经理挥霍工程资金,倒卖建筑材料,乱给自己找来的民工头打条子,到头来却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就是无控制授权造成的恶果。由于逐级授权,或项目经理发现项目工程严重亏损,为了逃避个人责任,在空白信函上偷盖了分公司的印章,构成了表见代理,成功地逃避了经济责任。
(二)、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
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主要条件为:“依法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代理权”,关键在于“依法”和“有理由”,依法指相对人是否有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证据,有理由可理解为客观存在。例如:某项目部原挂靠在甲公司承包工程,在某供货商处赊欠过材料,后又挂靠乙公司承包了工程,但未在供货公司购买材料,由于项目经理拖延支付材料款,被供货商告上法庭,乙公司受连带责任。乙公司提出,供货商出具欠条为项目部在甲公司承建某工程时所欠,不应追究乙公司的法律责任。应追究甲公司的法律责任,该行为对甲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对乙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
某项目经理在甲公司承建某工程时在某供货商处购买过材料,工程完工后被甲公司解聘,又到乙公司承包工程,又到原供货商处赊欠材料,供货商认为,该项目经理还是甲公司的(甲公司社会信誉较好,乙公司较差),就同意赊欠材料,后来该项目经理拖欠货款不支付,被供货商连同甲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庭判决甲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原因是供货商没有检查该项目经理真实身份及没有核实材料使用工程由哪个公司承接。属忽视审查而相信该项目经理对甲公司还有代理权,不构成甲公司的表见代理。
某行为人为赊取建筑材料而冒充某公司员工,供货商不信,某人就说可用电话与某公司经理联系,联系结果是对方称某人为自己公司的项目经理或材料员,同意委托前去赊欠材料,于是供货商信以为真,材料被提走,经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于是供货商就将某行为人与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最终某公司不负法律责任,行为人没有出示某公司法人委托书、介绍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而是凭借一个电话,就轻信了行为人,属“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不属于表见代理。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看其认定的相对人是否有可靠的法律依据,理由是否充分,如果只凭行为人口头说明或以旧有身份来确认都是无效的。例如某项目经理在甲公司多年,长期以来的一直由某供应商供应某种建材,信誉一直很好,虽然没有甲公司的书面委托,但管理上已经存在一种委托关系。供货商有理由相信该项目经理的代理行为有效。某一项目经理一年换一个公司挂靠,供货商搞不清楚,形成了一种较复杂的代理关系,要视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三)、表见代理的防范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提高各级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加企业员工的法律常识,加强对项目经理的普法教育,坚持依法经营,照章办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根本上杜绝表见代理的行为的发生。
1、完善制度,选择好管理者,把好每道关口。
形成表见代理的纠纷,构成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的证据往往是企业证照、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委托书、稍一疏忽,就可能引来官司。因此,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或他人外出联系工程需要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时,不能随意交给他人,应由公司派相关部门的人员携带前往,并建立借出回收登记制度,需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时,应该针对具体的工程,在复印件上注明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日期并建立档案,不注明具体工程和日期是很危险的,他人可以拿着这些东西到处招摇撞骗。
对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他人需要开据介绍信、证明等函件时,一定要问得清清楚楚,有必要的还要亲自打电话落实,用词要严谨,不可由他人代写,以防止他人增加内容,可产生时间效应的一定要注明时效期,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开具空白介绍信。
法人委托书是行为人代表企业行使受权范围内职权的重要依据,因此从委托书的格式上,不应用便函,或随意打印,应为纸质较好印刷厂专门印刷的专用委托书,明确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授权事宜、时限,一样都不能少,并由企业法人亲笔签名,法人代表出差时,应请示后才可加盖私章,并做好电话请示纪录,这样做得好处是当事人一方面按制度办事,另一方面也同时保护自己,如果不加以请示,擅自做主加盖公章、私章,出了问题很难说清。加盖公章时最好留有只有盖章人自己才能识别的标记,以方便以后辨认真假。
2、加强合同管理,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在企业的管理手册中都有,但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是流于形势,一是具体的内容不全,二是对违犯规章制度的人并没有预防措施和可操作的处罚手段。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建筑施工企业构成经济风险的主要来源是项目部,就应该对项目经理建立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约束机制中以风险抵押为主要手段,公司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前,先与项目经理签订风险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应该具备明确双方关系、确定经营方式和范围、承包方式、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工程资金结算、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同时签订抵押协议,抵押可以分成三种形式,一是现金抵押,按工程总造价的5%到10%交纳现金。二是房产抵押,将项目经理本人的房产证交给公司并签订房产抵押协议书,去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三是机动车辆的抵押,凭机动车辆的抵押协议书到车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实行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项目经理的各种行为,但这也不是唯一有效的手段,还要和其他防范措施一并使用才能取得杜绝表见代理行为的效果。
3、加强工程管理做好成本预控和阶段性控制
加强工程管理是防止建筑施工企业经济风险的根本,工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工程质量一旦发生大问题,对企业是致命的打击,造成项目经济风险的最大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样对企业经济利益至关重要,发生一起重大的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几十万。因此,加强工程管理,是防止企业经济风险首要的任务,由此可见,防止企业经济风险,杜绝表见代理纠纷的发生,不是企业哪一个部门的职责,而是企业管理人员的共同职责。
事实证明,凡是给企业造成较多的经济纠纷的项目部,大都是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差,成本消耗高的项目部,因此做好工程成本的预控和阶段性的控制也是至关重要的。工程成本的预控,应该从工程的成本分析入手,确定工程的最佳控制成本,也就是与项目经理签订目标成本,列出成本控制表,将建筑材料、人工工资等,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分类、分项计算出来,同中标的预算成本相对照,再根据市场实际材料价格,人工工资等确定最佳的控制成本,利润指标。
在施工阶段,根据工程进度对照成本进度表,所有分类、分项成本支出均不得大于成本控制指标,否则,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的核定,一定要有专人把关,施工现场审核,不允许有作假现象存在。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材料款的支付,由项目经理根据工程进度中各种材料的需求量,报材料计划及购货地点,由公司控制支付。防止挪用工程款,即使打欠条也是在公司的严密监控下进行。
对于挂靠的项目部,更要严加管理,前面我们所说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经济风险来源于项目部,确切地说,更大的经济风险来源于挂靠的项目部,挂靠的项目部经营管理水平低,专业管理人员不配套,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考虑严重后果。有些项目经理恶意制造经济纠纷。对这些项目部,企业要派专人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成本。杜绝管理漏洞,达到企业和项目经理双赢的目的。
4、加强工程资金管理,防止挪用资金
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实行经济技术承包的工程,工程资金失控也是造成企业承担经济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人认为,项目经理承包经营,又交了风险抵押金,不必过多的管理他们的财务。因此,有些项目经理误导业主,一是说把工程款打到项目经理个人帐户上就代表公司了,二是说工程款打到公司帐户上,公司会挪用,工程交不了工。因此,业主直接拨款给项目经理。加之资金不到位的工程较多,会产生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挪用本工程款支付其他,本工程赊欠材料、人工工资较多,造成经济纠纷,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企业受损。
因此,无论什么样的项目部,工程款必须进公司帐户,再由公司审查后拨付项目部,监控工程资金流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另外,在与业主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有个约定,工程款不进入公司帐户,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业主负责。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在选择投标工程和投标项目部时,对资金不到位的工程,不能选择没有经济实力的队伍承担施工,否则后患无穷。
近年来,建筑领域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有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涉及的相关罪名
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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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竟、专用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所谓 "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本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