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部资料库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的税制改革,规范公司项目部财务核算,便于项目部财务与公司手续的对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所有项目部均需配备专业财务人员,由公司进行统一岗前培训,由项目负责人委派,直接与公司财务部对接。
第三条 本制度是规范公司所属项目所有涉及资金收付的审批、支付以及财务核算办法。
包括前期费用及资料、货币资金、涉及项目所有经济类合同签订管理、工人工资管理、项目核算及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等内容。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按财务制度统一核算,单独设置账簿。各项目部不论工程大小、造价多少全部实行报账制。
分公司所属项目由分公司按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条 前期费用及资料是指签订合同前产生的费用与应提供的资料。包含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的费用,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人工分析表,进场施工前施工的临建支出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货币资金是指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资金的收付必须通过公司指定账户进行结算办理。
收款是指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付其他涉及项目款项,其他来源款项。
付款是指项目用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项目人工费,缴纳的各种税费,动产、不动产租赁、修理等费用,融资利息支付,规定的各种应上交款项等费用。
其他款项是指借入的个人款项,社会组织机构款项,银行贷款等有偿使用的款项。
第七条 涉及项目所有经济类合同签订管理是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经济事项的所有合同。
在合同签订、变更、索赔、付款等事项过程中由工程部主责,合同部、财务部、法务部进行全程参与并执行。
第八条 工人工资管理是指与该项目有关的用人支出的管理。
包含项目部管理人员,劳务班组工人及涉及该项目的临时用人的工资、奖金、津贴及福利费等。
该项目的财务人员要统一填制考勤表进行管理,定期汇总上报。
第九条 项目核算管理是指项目部与公司财务对接的管理。
发生业务的当月为报账时间,不得跨月延迟报账。
施工前、中、后所产生的一切业务,均需取得合法有效地原始凭证,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至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按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中涉及的所有资金支付,均需通过公司指定账户进行资金的进出,不允许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财务通过个人账户自行支付或结算,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销票据范围与要求
(1)投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购买图纸、招标文件、招标代理等);
(2)进场施工前所产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包含搭设临建等设施支出费用;
(3)借款或融资产生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且不论金融机构与个人或其他形式的借入款项均需提供正式发票;
(4)购买或租赁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等支出的费用,均需提供正式发票,固定资产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规定年限分次进行抵扣;
(5)按照规定符合分包条件分包出去的项目,分包单位需提供正式发票,且劳务分包不得高于项目总额的30%;
(6)因业务需要支出的与项目相关的招待费用,按照规定不得高于项目总额的5‰;
(7)购买办公用品、零散小部件及其他等费用的开支,均需提供正式发票。
(8)以上票据要求开具的内容包括日期、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并盖有开具发票单位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员必须要求开票单位如实填写票据所有内容,票据涂改、大小写不符、假发票以及未盖有财务章的收据一律不予接收。
(9)根据第八条工资管理,对于超出国家规定数额,要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标准下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资讯网提供】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10)其他规定,因固定资产使用产生费用的,如车辆、办公用房等,不是公司产权所有的,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属于租赁使用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并且开具租赁发票报于财务并备案后,对其产生的相应费用方可报销,报销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 审批支付,项目部财务取得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合法原始凭证报至公司财务,并经公司财务审核后,资金支付至票据报销单位。
第十一条 计税方式,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结合项目施工时间与性质,计税方式分为两种: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
第十二条 简易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一般计税,一般计税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第十四条 税率和征收率,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税率为:11%,简易征收方式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第十五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
第十六条 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征收方法中的销售额都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应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十七条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含义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十八条 进项税额规定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以上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以上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十九条 增值税抵扣规定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1、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要求及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认证后才能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同时需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以及相关的电子数据。
注: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增值税扣税凭证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认证的,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纸质发票认证。指纳税人持纸质发票抵扣联,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扫描仪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2、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3、逾期扣税凭证和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具有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 纳税时间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一条 纳税地点规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公司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