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部资料库

为规范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增强农民工安全意识,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农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严格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括个人信息、进场时间、工种、所在班组、考勤等,并签字、按手印确认,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管理,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其签字、按手印确认,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三)不得使用童工、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患有严重疾病及犯罪在逃的人;
(四)严格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演练活动,自觉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项目部应根据劳务班组的实际工程完成情况核查工资清单,并于每月5日前在项目部显耀位置予以公示;
(六)工程竣工或农民工中途退场的,应办理工资清算手续并签字确认。
二、认真履行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必须设立农民工专管员(劳务队长、劳资员、民管员等),负责劳务用工管理和劳务纠纷处理;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拖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以下标准追究内部承包人违约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用工花名册》的,内部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二)未在规定时间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协议》的,内部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资清算手续的,内部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四)《用工协议》、《用工花名册》、工资清算手续中存在不符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内部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0.2-2万元/次。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